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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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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48號IIN ROFIQOH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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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IIN  ROFIQOH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被告IIN  ROFIQOH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IIN  ROFIQOH(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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