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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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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124號陳珮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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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陳珮嫙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124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陳珮嫙
    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節本: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陳珮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67元,及其中新臺幣19,369元自民國
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倢妮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堡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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