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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44號李東駿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東駿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
達被告李東駿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0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莊翠華
被 告 李東駿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4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