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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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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27號張寶中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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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寶中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
    張寶中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0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0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張寶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89元,及其中新臺幣7,694元自
    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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