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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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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58號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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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南院揚民川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
       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2日民事更正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黃惠卿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陳國雄
      陳國財
      陳福田
      陳登山
      陳健明
      陳政安(CHEN  CHENG  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行及第22行、第3頁第5行及所附加之附圖中關於「陳健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健明」。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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