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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58號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南院揚民川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
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2日民事更正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黃惠卿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陳國雄
陳國財
陳福田
陳登山
陳健明
陳政安(CHEN CHENG 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行及第22行、第3頁第5行及所附加之附圖中關於「陳健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健明」。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