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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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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01號鄧雅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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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雅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01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鄧雅雯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7日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01號
原      告  鍾順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鄧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實踐街39巷99弄12號建物(包含臺南市北區實踐段83建號保存登記部分面積31.33平方公尺及未保存登記部分面積66.90平方公尺)應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並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
被告應將前項建物保存登記部分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將未保存登記部分應有部分2分之1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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