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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78號張夢芝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夢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7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夢芝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7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張夢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