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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874號李忠錡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忠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87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忠錡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74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李忠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