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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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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107號劉明達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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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明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劉明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張嘉文   
被   告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
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  記  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86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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