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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16號里明(MUSLIMIN)之裁定、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里明(MUSLIMIN)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里明(MUSLIMIN)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里明(MUSLIMIN)
(已出境,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