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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08號李經典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訴字第2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經典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0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經典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被 告 李經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28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85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9,2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