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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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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179號李明村、李奕呈、陳筠錡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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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南院揚民波113年度補字第1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明村、李奕呈及陳筠錡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款、第第149條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明村、
      李奕呈及陳筠錡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被告李明村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被告李奕呈及陳筠錡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李進福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被   告 李正陽 
      李政勳 
      李奇令
      李明進
      李明宗
      李明舜
      李水治
      李進祥
      李進義
      李星龍
      李奇典
      李進吉
      李政璁
      李文炳
      李建賢
      李奕呈
      李俊霆
      李進錦
      李昱廷
      李宗献
      李林錦敏
      李政輝
      李政和
      李金燦
      李亮螢
      李季蓉
      李育錚
      李文治
      李正得
      李明俊
      李明亮
      李忠縉
      李正偉
      李宗儒
      陳筠錡
      李張秀鑾
      李韋達
      李清堤之繼承人
            李明春之繼承人
      李水瀨
      李志勇
      李泰男
      李明杰
      李明村
      李明祿
      李克勤
      徐菊英
      李嘉倫
      李嘉雯
      李嘉偉
      李加善之繼承人
      李清年之繼承人
      李明翰
      李明諭
      李益仁
      李月珍
      黃玟樺
      黃盟堯
      黃鈴雅
      陳瓏仁
      陳姿樺
      陳薏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
772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土地現值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歸仁區
歸仁北段1161地號
873
2萬2196元
3439/34920
190萬8301元
  2
臺南市歸仁區
歸仁北段1172-1地號
583
2萬6600元
89269/559680
247萬3495元
3
臺南市歸仁區
歸仁北段1172-11地號
105
2萬6600元
23/192
33萬4578元
                                     合計:471萬6374元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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