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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611號王陽生即王啓聰繼承人、林瑞雲即林金福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答辯狀等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南院揚民川110年度訴字第6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陽生即王啓聰繼承人、林瑞雲即林金福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答辯狀繕本、
民事陳報狀繕本、函檢附民事承當訴訟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王陽生即王啓聰繼承人、林瑞雲即林金福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答辯狀繕本、
民事陳報狀繕本、函檢附民事承當訴訟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