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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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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611號王以忠、王富玉即王啓聰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答辯狀等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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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南院揚民川110年度訴字第6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以忠、王富玉即王啓聰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答辯狀繕本、
          民事陳報狀繕本、函檢附民事承當訴訟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王以忠、王富玉即王啓聰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民事答辯狀繕本、
       民事陳報狀繕本、函檢附民事承當訴訟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3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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