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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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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09號秦翊桓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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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秦翊桓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秦翊桓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09號
原   告 許家綺  
被   告 秦翊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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