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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195號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辛蒂(Cindy Ann Kuhlman)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南院揚民癸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辛蒂(Cindy Ann Kuhlman)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95號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辛蒂(Cindy Ann Kuhlman)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方春馨
送達代收人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辛蒂(Cindy Ann Kuhlman)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1年12月16日以安南土字第166980號收件、依本院91年12月13日91南院鵬執全新字第3857號函辦理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而核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乃其得無限制自由處分上開土地並換價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9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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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坐落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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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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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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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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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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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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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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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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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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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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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7㎡×10,500元/㎡×1分之1=1,643,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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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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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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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