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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92號楊志豐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南院揚民映112年度司聲字第69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豐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92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志豐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徐純達
相 對 人 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豐
林鏡峯
梁居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8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七二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