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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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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045號袁子正之民事小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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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袁子正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袁子正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45號
原   告 何倍欣
被   告 袁子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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