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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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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708號黃美玲、陳德原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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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南院揚民映112年度司聲字第70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兼安嶸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美玲、相對人陳德原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08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兼安嶸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美玲、相對人陳德原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一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安嶸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相    對   人 陳德原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一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3-03-11
  • 更新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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