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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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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5號蔡允竣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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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南院揚民甲112年度訴字第20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允竣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8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蔡允竣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85號
原   告 許秋梅  
訴訟代理人 黃玫中  
被   告 蔡允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0巷0弄0號0樓之0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參拾貳元。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遷讓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四即新
臺幣肆仟參佰貳拾貳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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