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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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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003號李東榮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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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東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
  告李東榮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2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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