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楊振興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楊振興等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楊振興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午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宇蓮  
相 對 人 楊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吳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生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吳旻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2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生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8日邀同債務人吳
  旻及第三人洪承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委任開發
  國內遠期即期信用狀」額度5,000,000 元,並簽訂委任開發
  國內遠期即期信用狀契約,契約存續期間至113年1月17日止
  。詎債務人生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112年11月1日起即未依
  約繳付利息,清償期已屆至,經聲請人抵銷備償存款後,尚
  欠本金4,014,509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又債務人吳
  旻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予相對人楊振興
  ,並於112年9月19日辦理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委任開發國內遠期即期信用狀
  契約、本票、授權書、連帶保證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
  各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債權計算書、存款牌告利率表
  各1件,收息記錄查詢單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 1
  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大豐段
1313-26
1590.07
10000分之112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9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四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1637
臺南市北區中華北路1段78巷55號14樓
臺南市北區大豐段1313-26地號
2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構造
91.78
91.7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11.30
8.4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大豐段16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15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3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38)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