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58號劉台山、劉勵莉、劉凱帝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5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台山、劉勵莉、劉凱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劉台山、劉勵莉、劉凱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周孟文
相 對 人 劉台山
劉凱帝
趙中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台山、劉勵莉、劉凱帝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捌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趙中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