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20號田慧玲,劉佩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南院揚民辰113年度聲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田慧玲、劉佩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號提存異議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田慧玲
、劉佩玉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異 議 人 孫美琴
相 對 人 劉陳美津
劉世平
劉世純
劉世賢
劉光昭
田博仁
田博中
田慧玲
田詠萱
劉佩玉
劉碧珍
劉芳梅
上列異議人因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3年1月23日113年度存字第55
號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