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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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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03號呂建科即呂來旺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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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建科即呂來旺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呂建科即呂來旺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03號
原   告 陳致銘
被   告 呂  永
呂秀分
呂林金環
呂文燕
呂月好
呂崇吉
呂佳益
呂來富
呂  一
呂  彥
呂  心
林秀花
陳雪蓮
嚴清順
呂來寶
嚴呂雪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林呂月凰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芃慧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筵絲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淑華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坤松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清慰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政朋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建科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嚴呂雪、林呂月凰、呂芃慧、呂筵絲、呂淑華、呂坤松、呂清慰、呂政朋、呂建科應就被繼承人呂來旺所有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389-1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95670分之345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389-1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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