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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03號呂建科即呂來旺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建科即呂來旺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呂建科即呂來旺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5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03號
原 告 陳致銘
被 告 呂 永
呂秀分
呂林金環
呂文燕
呂月好
呂崇吉
呂佳益
呂來富
呂 一
呂 彥
呂 心
林秀花
陳雪蓮
嚴清順
呂來寶
嚴呂雪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林呂月凰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芃慧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筵絲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淑華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坤松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清慰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政朋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呂建科即呂來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嚴呂雪、林呂月凰、呂芃慧、呂筵絲、呂淑華、呂坤松、呂清慰、呂政朋、呂建科應就被繼承人呂來旺所有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389-1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95670分之345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南化區中坑段389-1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