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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203號蔡旻芬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調解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南院揚民辰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旻芬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通知
書、調解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
告蔡旻芬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通知書、調解通知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11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2
調解室調解,另定113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
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4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