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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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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028號陳柏霖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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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柏霖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2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陳
    柏霖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節
    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陳永棋    
被   告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
13年2月2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4 元,及其中新臺幣7,287 元自民國
113 年2 月5 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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