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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8號曾進瑞(曾福成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南院揚民辛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進瑞(曾福成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曾進瑞(曾福成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1.劉國豪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2.鄭王秀彫(王金桃之繼承人)
3.王曾來(曾水福之繼承人)
4.曾程秋香(曾水福之繼承人)
5.曾永文(曾水福之繼承人)
6.曾永煌(曾水福之繼承人)
7.曾寶珠(曾水福之繼承人)
8.曾金龍(曾水福之繼承人)
9.曾進榮(曾水福之繼承人)
10.陳張貴美(張曾玉之繼承人)
11.柯張富美(張曾玉之繼承人)
12.張義煌(張曾玉之繼承人)
13.張義焜(張曾玉之繼承人)
14.張美足(張曾玉之繼承人)
15.張美碧(張曾玉之繼承人)
16.林富田(林曾省之繼承人)
17.林崇賢(林曾省之繼承人)
18.林聖寬(林曾省之繼承人)
19.曾進瑞(曾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20.曾玲玉(曾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21.曾美英(曾福成之承受訴訟人)
22.羅曾乖
23.方曾春在
24.曾金枝
25.黃子菁(韋榮瑞之繼承人)
26.黃英傑(韋榮瑞之繼承人)
27.黃炳文(兼韋榮瑞之繼承人)
28.何若熙(韋棟才、韋榮瑞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霈
何耀文
被 告 29.劉韋昭佑(兼韋榮瑞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劉俊麟
被 告 30.許芳瑞律師即韋乃熊之遺產管理人(韋乃熊為韋
榮瑞之繼承人)
31.韋昭治(兼韋榮瑞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宗道
被 告 32.韋昭滿(兼韋榮瑞之繼承人)
33.林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當事人欄編號2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王金桃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當事人欄編號3至9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曾水福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當事人欄編號10至15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曾玉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當事人欄編號16至18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曾省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4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五、當事人欄編號19至21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曾福成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4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六、當事人欄編號25至32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韋榮瑞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七、當事人欄編號28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韋棟才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八、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九、就前項土地之分割,原告應補償被告之金額如附表「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
十、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