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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33號呂玉珍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玉珍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33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呂玉珍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7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呂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7,543元,及其中新臺幣25萬2,043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