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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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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552號陳念慈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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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念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5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念慈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52號
原   告 郭翊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陳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總金額新臺幣18萬元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抵押標的:臺南市00區00段00地號(權利範圍:350分之16)
          臺南市00區00段00地號(權利範圍:350分之16)
收件字號
登記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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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
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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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金額
(新臺幣)
00字第000931號
陳念慈(債權額比例:1分之1)
郭盛吉
民國83年1月24日
350分之16
18萬元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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