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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552號陳念慈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念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55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念慈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552號
原 告 郭翊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陳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總金額新臺幣18萬元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抵押標的:臺南市00區00段00地號(權利範圍:350分之16)
臺南市00區00段00地號(權利範圍:350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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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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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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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
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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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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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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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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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字第000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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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念慈(債權額比例: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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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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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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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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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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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