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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59號甯宥瑄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甯宥瑄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5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
甯宥瑄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1月17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甯宥瑄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95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 年1 月1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岫雯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