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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097號許靖翊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靖翊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9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許靖翊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5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偉
送達代收人 吳世璋
被 告 許靖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9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