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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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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865號王偉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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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865號聲請人林孝文與相對人王偉宸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王偉宸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午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65號
聲 請 人 林孝文  
相 對 人 王偉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王偉宸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所謂提示,係執票人現實出示票據,請求本票發票人付款之行為。本票執票人如未釋明已提示而得合法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具狀陳報附表二所示本票之提示日均為「112年11月30日」,惟聲請人於112年11月29日即已提出本件聲請,此3紙本票顯未完成符合票據法規定之付款提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故聲請人就附表二本票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一所示本票並無關於利息約定之記載,故聲請人得請求利息之利率應以年利率6%為限,聲請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一:                            112年度司票字第0038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6月28日
20,000元
112年7月28日
WG2004643
准許
 
  
  
  
附表二:                      112年度司票字第0038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8月28日
550,000元
未載
CH393952
駁回
002
112年7月31日
60,000元
未載
WG1828466
駁回
003
112年6月29日
210,000元
未載
CH396147
駁回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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