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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31號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