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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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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119、120、121號邱敏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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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敏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1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辯論,應送達被告邱敏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120、121號合併辯論,定於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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