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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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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39號吳俊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1月29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3年1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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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南院揚民癸113年度訴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俊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1月29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3年1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吳俊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1月29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3年1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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