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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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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曾郁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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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南院揚民甲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郁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曾郁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9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   告 蘇翔菁  
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律師
被   告 曾郁閔  
      駿紳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坤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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