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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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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000370號蔡素娥即洪雞髻之繼承人、蔡秋田即洪雞髻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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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素娥即洪雞髻之繼承人、蔡秋田即洪雞髻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新簡字第370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蔡素娥即洪雞髻之繼承人、蔡秋田即洪雞髻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370號
原   告 蔡金泉
被   告 洪蕭金梅(即洪貓之繼承人)
葉蕭金釵(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月沁(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月葒(即洪貓之繼承人)
張蕭月珠(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榮恭(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榮保(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進可(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鑀幸(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鑀慎(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鑀淑(即洪貓之繼承人)
張蕭鑀華(即洪貓之繼承人)
蕭進昌(即洪貓之繼承人)
郭洪玉秀(即洪貓之繼承人)
鄭洪敏(即洪貓之繼承人)
朱麗珠(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朱麗月(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朱麗華(即洪貓、朱洪玉英之繼承人)
鄭秀花(即洪貓之繼承人)
白鄭秀琴(即洪貓之繼承人)
鄭忠榮(即洪貓之繼承人)
鄭明傳(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朝攀(即洪貓之繼承人)
卓洪雪麗(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雪娥(即洪貓之繼承人)
卓洪雪雲(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進義(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進貴(即洪貓之繼承人)
洪忠村
吳洪春綢
吳洪 
洪朝木
洪朝勇
洪朝能
陳洪冷
余進生(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余秀蓮(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李余秀意(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余秀娉(即余李桂花之繼承人)
卓秀環(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惠玲(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全永(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全益(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全號(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卓全肆(即卓李枝吻之繼承人)
洪金生(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鄭洪燕(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金志(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玉錦(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玉對(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金利(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洪柄樂(即洪文溪、朱洪玉圓之繼承人)
侯玉緞(即侯洪鷄髻之繼承人)
蔡素娥(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蔡素珍(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蔡麗勤(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蔡秋田(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蔡麗芬(即侯洪鷄髻、蔡怨之繼承人)
洪侯專(即侯洪鷄髻之繼承人)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貴城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李政學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告 謝金鳳(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謝金娥(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謝金燕(兼謝在河之繼承人)
鄭政喜(即鄭張鳳勤之繼承人)
蔡張鳳珍
林張鳳端
張鳳鑾
張鳳仙
洪元山
洪秀量
洪金得
洪玉寬
洪明賢
李源興
張碧聰
洪振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原告所列當事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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