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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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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000542號江義成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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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義成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4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江義成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2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吳祐吉
被   告 江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4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49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3,521
    元自民國112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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