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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97號楊心怡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南院揚民佳112年度司聲字第6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心怡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97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楊心怡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邱愛涼
相 對 人 楊政忠
楊心怡
林法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三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楊心怡負擔。
理 由
(略)
股 別:佳股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