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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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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30號黃陳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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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南院揚民佳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陳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陳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國雄  
      陳黄香蘭 
            黃國安  
相 對 人 黃陳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存字第六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黃國雄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仟參佰零參元准予發還。
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存字第六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黃國安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仟參佰零參元准予發還。
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存字第六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黄香蘭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仟參佰零參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佳股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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