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724號李勇毅之撤回暨庭期取消通知及撤回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勇毅之撤回暨庭期取消通知及撤回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724號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勇毅之撤回暨庭期取消通知及撤回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3年3月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因原告撤回,故被告毋庸到庭。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