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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025號蔡明璋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明璋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明璋之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5號
原 告 吳宸綋
被 告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