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000140號劉碧華(即劉怨、劉趂、劉添丁、劉李春枝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碧華(即劉怨、劉趂、劉添丁、劉李春枝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1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碧華(即劉怨、劉趂、劉添丁、劉李春枝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140號
原   告 王貞惠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被   告 劉添壽
陳俊明
劉順意(劉怨之繼承人)
劉來順(劉怨之繼承人)
劉朝陽(劉怨之繼承人)
劉朝賢(劉怨之繼承人)
劉碧華(劉怨之繼承人)
劉碧霞(劉怨之繼承人)
劉王麗美(劉怨之繼承人)
劉彥良(劉怨之繼承人)
劉蓁蓁(劉怨之繼承人)
蘇新德(劉怨之繼承人)
蘇進義(劉怨之繼承人)
林炳南(劉怨之繼承人)
蔡弘安(劉怨之繼承人林金春之承受訴訟人)
林侯廷治(劉怨之繼承人)
林麗鳳(劉怨之繼承人)
林秀珍(劉怨之繼承人)
林玉美(劉怨之繼承人)
陳志忠(劉怨之繼承人)
陳忠正(劉怨之繼承人)
陳忠和(劉怨之繼承人)
陳宥妤(劉怨之繼承人)
楊陳玉花(劉怨之繼承人)
陳智偉(劉怨之繼承人)
陳玉玲(劉怨之繼承人)
陳靖玟(劉怨之繼承人)
朱秋菊(劉怨之繼承人)
陳世昌(劉怨之繼承人)
陳韻如(劉怨之繼承人)
茆文瀚(劉怨之繼承人)
茆芷宣(劉怨之繼承人)
莊志銘(劉怨之繼承人)
莊明珠(劉怨之繼承人)
莊蘇秀月(劉怨之繼承人)
莊瓊棻(劉怨之繼承人)
莊建中(劉怨之繼承人)
莊瓊雯(劉怨之繼承人)
吳寶珠(劉怨之繼承人)
莊正豪(劉怨之繼承人)
莊皖茜即吳茜(劉怨之繼承人)
林淑卿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沛蓉
兼上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木發
被   告 陳美鳳
林志能
林志原
劉福基
劉基勝
王田月葉
袁劉美莉
蔡金環
蔡武福
蔡杰廷
蔡瑞城
許麗真
蔡佲村
劉薇如
訴訟代理人 劉瑞堂
被   告 王綉惠
王義雄
王鈺龍

上十四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春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劉添壽、陳俊明、劉順意、劉來順、劉朝陽、劉朝賢、劉碧華、劉碧霞、劉王麗美、劉彥良、劉蓁蓁、蘇新德、蘇進義、林炳南、蔡弘安即林金春之承受訴訟人、林侯廷治、林麗鳳、林秀珍、林玉美、陳志忠、陳忠正、陳忠和、陳宥妤、楊陳玉花、陳智偉、陳玉玲、陳靖玟、朱秋菊、陳世昌、陳韻如、茆文瀚、茆芷宣、莊志銘、莊明珠、莊蘇秀月、莊瓊棻、莊建中、莊瓊雯、吳寶珠、莊正豪、莊皖茜即吳茜應就被繼承人劉怨所遺臺南市新化區新水段6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4分之48)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新化區新水段67地號土地,應按下列方法分割: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12.98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與被告劉福基、林天進、劉基勝、王田月葉、袁劉美莉、蔡金環、蔡武福、蔡杰廷、蔡瑞城、許麗真、蔡佲村、劉薇如、王綉惠、王義雄、王鈺龍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其等各自之比例維持共有;編號B部分面積3.3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林志原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3.04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林志能、林志原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其等各自之比例維持共有;編號D部分面積2.72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陳美鳳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2.33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林沛蓉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2.02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蔡木發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1.71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林淑卿取得;編號H部分面積3.71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劉福基、劉基勝、袁劉美莉、劉薇如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其等各自之比例維持共有。
三、就前項土地之分割,兩造間應為補償及應受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一: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
1 (劉怨之繼承人)劉添壽、陳俊明、劉順意、劉來順、劉朝陽、劉朝賢、劉碧華、劉碧霞、劉王麗美、劉彥良、劉蓁蓁、蘇新德、蘇進義、林炳南、蔡弘安即林金春之承受訴訟人、林侯廷治、林麗鳳、林秀珍、林玉美、陳志忠、陳忠正、陳忠和、陳宥妤、楊陳玉花、陳智偉、陳玉玲、陳靖玟、朱秋菊、陳世昌、陳韻如、茆文瀚、茆芷宣、莊志銘、莊明珠、莊蘇秀月、莊瓊棻、莊建中、莊瓊雯、吳寶珠、莊正豪、莊皖茜即吳茜 公同共有144分之48
2

陳美鳳

57600分之3268
3 林志能 57600分之1834
4 林志原 57600分之1834
5 劉福基 57600分之1183
6 林天進 57600分之3040
7 劉基勝 57600分之799
8 王田月葉 57600分之2687
9 袁劉美莉 57600分之1183
10 蔡金環 57600分之384
11 蔡武福 57600分之1343
12 蔡杰廷 115200分之1535
13 蔡瑞城 115200分之1535
14 許麗真 57600分之2687
15 蔡木發 57600分之6502
16 蔡佲村 57600分之576
17 劉薇如 57600分之1183
18 林淑卿 57600分之2059
19 王綉惠 46080分之697
20 王義雄 46080分之697
21 王鈺龍 46080分之697
22 王貞惠 46080分之697
23 林沛蓉 57600分之2818

 

附表二: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金額配賦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應補償人

受補償人

合計

劉怨之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共有人

蔡木發

1

陳美鳳

7萬5,305元

1萬1,469元

8萬6,774元

2

林志能

4萬1,704元

6,352元

4萬8,056元

3

林志原

33萬2,628元

5萬0,660元

38萬3,288元

4

劉福基

10萬5,201元

1萬6,022元

12萬1,223元

5

林天進

2萬4,750元

3,769元

2萬8,519元

6

劉基勝

7萬1,052元

1萬0,822元

8萬1,874元

7

王田月葉

2萬1,875元

3,332元

2萬5,207元

8

袁劉美莉

10萬5,201元

1萬6,022元

12萬1,223元

9

蔡金環

3,126元

476元

3,602元

10

蔡武福

1萬0,934元

1,665元

1萬2,599元

11

蔡杰廷

6,248元

952元

7,200元

12

蔡瑞城

6,248元

952元

7,200元

13

許麗真

2萬1,875元

3,332元

2萬5,207元

14

蔡佲村

4,689元

715元

5,404元

15

劉薇如

10萬5,201元

1萬6,022元

12萬1,223元

16

林淑卿

4萬7,124元

7,178元

5萬4,302元

17

王綉惠

7,094元

1,080元

8,174元

18

王義雄

7,094元

1,080元

8,174元

19

王鈺龍

7,094元

1,080元

8,174元

20

王貞惠

7,094元

1,080元

8,174元

21

林沛蓉

6萬3,605元

9,687元

7萬3,292元

合計

107萬5,142元

16萬3,747元

123萬8,889元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