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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992號被告陳謝道吉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謝道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992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陳謝道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92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訴訟代理人 吳靜芳
被 告 陳謝道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並應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