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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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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58號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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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南院揚民川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政安(CHEN  CHENG  AN)即陳福全之繼承人之
       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黃惠卿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陳國雄 
      陳國財 
      陳福田 
      陳登山 
      陳健明  
      陳政安(CHEN  CHENG  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政安應就被繼承人陳福全所有坐落臺南市大內區二重溪段七八之二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所有坐落臺南市大內區二重溪段七八之二地號土地,面積為八八六五平方公尺,應分割如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民國
一一二年六月一日法囑土地字第六三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其中如附圖所示78-2-A部分之土地
(面積四二三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如附圖所示78-2-B部分之土地(面積一九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登山取得;
如附圖所示78-2-C部分之土地(面積七三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健民取得;如附圖所示78-2-D部分之土地(面積七三九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陳國雄取得;如附圖所示78-2-E部分之土地(面積七三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國財取得;如附圖所示78-2-F部分之土地
(面積二二一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政安、陳福田取得,並各按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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