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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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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簡字第000717號彭彥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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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彥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7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彭彥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7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彭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09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2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0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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