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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96號吳佩弦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佩弦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
佩弦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王嘉堃
被 告 吳佩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