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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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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096號吳佩弦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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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佩弦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09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
    佩弦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王嘉堃  
被   告 吳佩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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