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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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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000412號李龍福、李姿妤、李華民、林福來、孫浩剛、孫浩哲之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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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龍福、李姿妤、李華民、林福來、孫浩剛
      、孫浩哲之民事準備書三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
    龍福、李姿妤、李華民、林福來、孫浩剛、孫浩哲之民事準
    備書三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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