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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000412號李龍福、李姿妤、李華民、林福來、孫浩剛、孫浩哲之書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龍福、李姿妤、李華民、林福來、孫浩剛
、孫浩哲之民事準備書三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
龍福、李姿妤、李華民、林福來、孫浩剛、孫浩哲之民事準
備書三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